基于问卷调查的网络暴力行为分析![]() 摘要 网络暴力行为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甚至危害生命,已成为影响网络空间生态环境的一大难点问题、热点问题。本文基于公开网络问卷调查,对网络暴力中的施暴者、受害者、普通网民等不同行为角色进行调研分析,剖析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空白、新闻媒体责任、互联网技术影响等滋生网络暴力的多方面因素,提出完善专门性法律法规、重视算法安全,构建大综合治理体系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暴力;行为分析;网络治理;问卷调查 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为10.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4.4%。高度普及的互联网重塑了日常生活方式,创造了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神话,但也衍生出一系列网络乱象甚至网络“毒瘤”。其中,网络暴力就已成为互联网上经常发生、快速发酵、牵涉面广、争议度高的一大突出问题。近年来,“寻亲男孩刘学州遭网暴自杀”“上海好打赏外卖员200元遭网暴,后坠楼身亡”“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等典型网络暴力事件一次次引发民众广泛讨论,激起网民愤怒情绪,不少民众呼吁应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监管,严惩网络暴力施暴者,维护清朗文明的网络空间。但由于网络暴力具有不同于现实暴力的互联网时代新特征,对网络暴力的监管、处罚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与挑战。本文基于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梳理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相关研究,归纳总结网民对网络暴力的现实关切,深入剖析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具有一定参考意义的对策建议。 1 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治理现状 目前,在我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暂未有关于网络暴力的明确界定。“网络暴力”一词虽然出现在国家网信办2019年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但“网络暴力”还不能称为严谨的法律概念。从学术研究成果看,目前学界也尚未形成关于网络暴力的统一的概念表述,已有研究多是基于网络暴力的行为特征及行为后果进行阐释,普遍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具有群体属性、跨越双重空间的新型暴力,是“借助新媒体手段在网络虚拟平台散布、编造带有人身攻击、诽谤等侮辱性、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或故意泄露私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是“网民对当事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甚至还可能引发互联网下的一系列骚扰甚至暴力行为。还有的研究将网络暴力分为诽谤诋毁类、侮辱谩骂类和泄露隐私类。 针对频发多发的网络暴力行为,有关部门已部署实施一系列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公安部开展“净网”专项行动,启动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工作,为遏制网络暴力相关黑灰产业的滋生蔓延趋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部署“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从“建立健全识别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网络暴力当事人实时保护机制,严防网络暴力信息传播扩散,加大对违法违规账号,机构和网站平台处置处罚力度,强化警示曝光和正向引导”五大方面开展集中整治,通过多部门的联合整治,网络暴力等网络乱象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2 调查结果和特征分析 为充分了解网民对网络暴力的态度、网络暴力实施者的真实心理、网络暴力受害者现实情况等,本研究设计专题问卷,从网络暴力实施者、参与者、受害者和普通民众的视角,聚焦受调人员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定义、认识、态度,网络暴力行为中不同角色的作用,对网络暴力法律法规和治理举措的看法及建议等方面开展具体的调查研究。调查问卷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关于受调人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二是列举若干典型网络暴力事件用于调查受调人员对网络暴力的关注度,以及关于网络暴力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和态度;三是针对网络暴力中的不同角色设立专项问题,如针对受害者询问其遭到侵害的方式、是否影响现实生活、多久从网络暴力的阴影中走出来等,针对施暴主要询问施暴动机等;四是针对目前的网络生态环境,调查容易产生网络暴力的平台、对网络暴力行为中不同角色的评价等;五是了解受调人员对如何整治网络暴力发表自己的看法。 本次问卷主要通过微信和微博平台发放,调查周期为1个月,共回收有效问卷295份。问卷结果显示,此次问卷调查主要对象为18岁至60岁网民(18岁以下约占0.5%,18岁至35岁约占50%,35岁至60岁约占48.6%,60岁以上约占0.9%),其中男性占比为61.5%,女性占比为38.5%;约40%的受调人员接受过专科以上、大学本科学历教育,57.3%为研究生以上学历。所有受调人员中约有97%的人员表示从未参与过网络暴力,1.4%表示自己曾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2.3%表示自己曾参与网络暴力行为。综合样本来源情况分析,此次问卷调查对象覆盖了网络暴力参与者、受害者及普通网民,样本结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调研结果呈现出关于网络暴力社会关切的六方面特点: 一是网民高度关注网络暴力,热点网络暴力事件知悉面广。调查问卷就“网络暴力的社会关注度”设计了5级量表,1级-5级为完全不关注至非常关注。调查结果显示,选择3级和3级以上的受调人数超过80%。其中,约69.7%的受调人员对“寻亲男孩刘学州遭网暴自杀事件”有所了解,约50%对“上海好打赏外卖员200元遭网暴,后坠楼身亡”事件和“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有所关注,其他典型网络暴力事件也有至少20%以上的人员关注,充分可见网民对网络暴力事件的关注度较高。 二是规模大、匿名性强的网络平台常是网络暴力高发地。“关于哪些平台容易产生网络暴力”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75%的受调人员认为微博非常容易产生网络暴力,其次是短视频平台“抖音”和“快手”,“贴吧”位列第三,充分证明规模大、匿名性强的平台更易滋生网络暴力。除上述平台外,知乎、百度、淘宝等平台也被较多提及,此类平台也符合规模大、匿名性强的特点。 三是网民普遍认为应区别对待网络暴力发起者和参与者。在“哪些组织和个人要对网络暴力负责”的调查中,网民对待网络暴力发起者和参与者的态度截然不同,只有67.4%的受调人员认为参与网络暴力属于严重网络暴力行为,并认为发起网络暴力的“领头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为参与网络暴力的“乌合之众”主动“开脱责任”,认为参与者只是无辜卷入其中而已。 四是网络暴力参与者认为自己出于“正义”而不是滥用“暴力”。对参与过网络暴力的群体心理状态进行调查显示,60%的网络暴力参与者是基于主动意识参与网络暴力,而非被动参与或被胁迫参与。另有20%表示自己参与网络暴力是因为曾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想对特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参与过网络暴力的人中超过一半认为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是受害者发表了不恰当言论并引发不满和误解。调研结果一定程度上证明,网络暴力实施者往往认为自己是“正义使者”,即使网络暴力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但也主动为自己开脱责任,常把自己“打造”成“网络执法者”形象。 五是网络暴力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且持续时间较长。98.6%的受调人员认为网络暴力对受害者产生了现实影响,几乎所有遭受过网络暴力的受调人员都出现过抑郁和焦虑的心理变化,其中约三分之二出现过愤怒情绪,有三分之一的受害者表示自己需要花费一个月至一年的时间才能从网络暴力的阴影下走出,另外三分之一的受害者则表示需要一年以上,甚至有部分受害者表示一直未走出网络暴力的阴影。 六是网络暴力受害者通常选择自我消解或向平台投诉。受害者常羞于暴露隐私而选择较为隐匿的方式来处理网络暴力,对外选择向平台或监管部门投诉而非报警,对内选择自我排解而非向他人倾诉。遭受网络暴力后,超过50%的人员选择了向平台或监管部门投诉,而只有不足三分之一的人选择报警处理。为了恢复被网络暴力后的心理状态,有约三分之二的网络暴力受害者选择了自我排解,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受害者选择寻求专业的心理辅导。 3 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是法律实践与网络暴力治理之间存在模糊地带,网络暴力反复出现可能冲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共识。尽管《民法典》《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侵害公民隐私、名誉等行为做出规定,但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仍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网络暴力参与者责任比例无法精确界定,迅速发展的新型网络暴力(如“弹幕刷屏”“私信轰炸”)也为界定取证带来新的难题。在关于对目前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的调查中,问卷设计1级-5级是非常不了解至非常了解,有30.73%的人选择了1级非常不了解,超过90%的人选择了3级及以下,可见网民对网络暴力相关法律了解程度低。在关于我国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是否已经足够完善的调查中,问卷设计1级-5级为非常不完善至非常完善,选择3级及以下的超过97%。调查结果验证,目前针对网络暴力的立法和宣传仍存在模糊和空白地带。 二是部分媒体和平台追求“流量为王”,报道虚假信息带节奏、博眼球。在新媒体环境下,部分自媒体甚至专业媒体为了获取“流量”,而将新闻道德抛之脑后。例如,刘学州事件中,部分媒体将其寻亲目的描述为“想找亲生父母要一套房子”,部分主流媒体未经核实跟风转发“佛媛”“病媛”等不实新闻。在互联网流量逻辑的驱使下,有些平台甚至主动选择“互黑”“互撕”作为引流手段,有意设置引爆热点的话题,破坏网络舆论生态,加速虚假信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快速传播,而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的平台违规行为也无对应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导致执法中难以有效追究相关平台的责任。 三是“热搜”取代“网络真相”成为网民追逐焦点,信息推荐算法一定程度上取代编辑成为网络内容“把关人”。面对互联网24小时无终止的海量信息,网民越来越热衷于追逐“热搜”而非追问信息来源与真实度。传统记者、编辑加工传播信息的职责已被网民个体部分取代,信息推荐算法也成了一些网络议题的“编辑”。然而,推荐算法模型来源于网民实际点击、转发、评论数据,本质是“用户想看什么算法就推什么”,容易携带并放大网民的原始偏见,扩大信息偏差,形成信息茧房,从而反向影响网络平台用户能看到什么、不看到什么,让网民无意识地忽略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有时甚至对虚假信息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是网络暴力参与者将网络视为情绪宣泄地,并持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超过80%受调者认为,网络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发起者故意断章取义、诽谤和造谣,以及参与者无目的的情绪发泄。一半以上的受调人员认为网络暴力是由于受害者发表了不符合施暴者观点的言论,而导致网络舆论场成为部分人发泄自己不满情绪的“垃圾场”,部分网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缺乏责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影响下为所欲为。 4 网络暴力治理对策建议 近年来,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网络暴力的社会影响,我国也初步构建起多元治理网络暴力的制度体系,出台了一系列预防、控制、追责等覆盖网络暴力整治多环节的政策办法。但如何界定网络暴力的边界和类型,如何进一步压实平台责任,怎样应对有组织、有策划的新型网络暴力?结合上述调研分析,笔者就我国治理网络暴力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加快出台专项性法律法规,填补法律规制空白。在关于网络暴力治理建议的调查中,几乎所有受调查者都认为应当加快“完善关于网络暴力的立法,明确违法行为”,可借鉴《反家庭暴力法》等立法经验,加快出台网络暴力治理专项性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界定网络暴力定义和行为范围,明确处罚责任。这既是治理网络暴力的顶层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实践。 二是实施针对性举措,变平台被动应对为主动出击。目前,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暴力治理仍停留在“按部就班”的被动阶段,一般仅根据监管要求开展集中整治。要进一步压实平台治理网络暴力责任,扭转平台被动思维,推动企业积极主动监测处置网络暴力。可制定出台针对网络暴力的互联网平台处置标准,充分发挥互联网行业团体、协会的监督协调作用,设立由监管部门、互联网平台、教育部门、社会团体等多方组成的网络暴力行为“吹哨”机制,提升网络暴力的发现、预警、处置、善后等多环节治理能力。 三是促“算法”向善,助力网络良治。一方面,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暴力的监测处置,对某些长期发动或参与网络暴力、发表网络恶意言论的账号进行标识标记并予以公开,建立网络暴力黑名单制度;提升对非法网络“伪装”的甄别能力,规范互联网用户账号运营,依法打击非法IP代理,祛除网络“马甲”,整治违法“小号”;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算法信息垄断和算法对个人权利侵害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的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技术,减少算法偏见和算法歧视,有效解决算法安全性、公平性问题。 四是下大力气花真功夫对网络暴力黑灰产业链进行全面摸排。对近年网络暴力案例分析可以发现,网络暴力越来越呈现出人为操作组织化、精心策划产业化的势头,并逐渐有把网络空间造谣攻击蔓延至现实暴力的趋势,甚至有与其他网络犯罪勾连的苗头。对此,应进一步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组建网络暴力整治专门力量,从源头治理出发,全面摸排隐藏在网络暴力行为下的“冰山”,深挖泄露个人信息、黑公关等黑产业链线索,斩断网络暴力利益链根源。 五是探索大综合治理体系,构建大安全网络共治。要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网络治理格局,推动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网络治理,使不同角色在网络暴力治理中找准各自位置和目标。既要对网络暴力行为开展针对性治理,又要整治“饭圈”“流量经济”“文娱产业”等可能引发网络不良行为的“温床”。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建设预防网络暴力网站、开展社区宣传等方式,把网络普法深入社会各个领域。 本文转自《青年记者》2023年第03期宁珊、杜金浩、孙旭东、王立强——《基于问卷调查的网络暴力行为分析》
唐文笑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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